44本教案引发的诉讼
1990年1月,原告高丽娅调入被告重庆市四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四公里小学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备学校检查。从1990年至2002年,高丽娅每学期均按学校规定编写和上交教案,先后上交教案本48册。在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本后,四公里小学曾返还给高丽娅教案本4册,其余44册已被销毁或以变卖等方式处理,下落不明。 2002年5月30日,原告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四公里小学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44册教案本中教学过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原告高丽娅独立创作,被告也未就“该内容系抄袭”的反驳事实主张提供证据,故该教案具有独创性应属于作品;而对44册教案本是否属作品,因被告四公里小学错误地进行了销毁或变卖处理,法院推定44册教案本所载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涉案的教案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原告高丽娅享有,被告四公里小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据此,重庆一中院依法认定被告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侵犯了教师高丽娅的教案著作权,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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