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 C 2.A 3.A 二、简答题 1.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关系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本身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纸面上的法律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教育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2.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教育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教育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教育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 三、案例分析题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来看,有新华路小学、学生及其家长。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来看,是一种学校具体的管理行为。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第一,新华路小学的“改革”举措直接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同时规定
,学校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声讯电话费显然不是“国家规定的费用”。 第二,
“改革”举措还与《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而是直接在声讯台录音留言,让学生拨打查询”,这与教师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相抵触。《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里的“教学计划”、“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理所当然包括当面为学生布置和评改作业的任务。第三,“改革”举措直接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当然包括获得作业进行练习巩固,以及获得对作业的反馈评价等活动。因此,学生有权利从教师处直接得到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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