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五章>>学习内容>>知识点一 教育法的制定

 

 

 

 

一、 教育立法的含义

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二、 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

(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

(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
  (五)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三、 教育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步骤。

教育立法也应依据相应的立法程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三)法律草案的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