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能否做保证人
某贸易公司与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借款合同,由本市某职业中学(以下简称职中)作为贸易公司的保证人。1990年6-7月,贸易公司先后三次假借购买水泥和钢材的名义,从信用社贷款48万元。由于贸易公司到期未归还贷款且已经歇业,信用社即从职中改造旧校专款账户中陆续扣划了39万元。职中发现后提出异议,认为信用社扣划款行为是侵权行为。信用社不承认,认为扣划有理。于是,职中将信用社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