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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学校的法人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我国对学校设立程序分为审批和登记注册两种制度。审批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登记注册制度只适用于幼儿园或者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条件。学校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主要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我国学校根据不同举办者办学性质的不同,主要有三种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一种是国家举办的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统一实行校长负责制;一种是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种是民办学校中实行的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中,校长负责制是一个核心关键词。我国的“校长负责制”是由校长、学校党组织和数职工代表大会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结构,其中,校长对学校的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学校党组织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并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属于学校内部管理规则,是学校内部管理的依据,也是学校内部权力行使的制度化体现。制定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要做到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