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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学自主权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我国《教育法》所列举的办学自主权,是公立学校基于其行政主体资格而获得的国家教育权在具体教育活动领域的转换形态或代行权,或者说是国家教育权的转移或委托。我们认为,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以下九项权利应是公立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主要内容,这九项权利是: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构建新型的政校关系是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前提

构建新型政校关系的关键是如何落实和扩大公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当下,政府与公立学校关系的调整与变革,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与公立学校这两个主体,本文更多地是从政府的角度设计探讨如何调整与公立学校的关系。

第一,切实转变职能,政府职能从定位于“划桨”走向“掌舵”。

第二,培育与发展教育中介组织,协调与促进政府与公立学校法律关系的调整。

第三,借鉴他国经验,重新设计与制度安排我国政府与公立学校的关系。

综上所述,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并非简单的“统”、“分”线形关系。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从法律的层面看,其实就是权力如何分配以及这种权力如何运行与行使的问题。学校与政府关系的调整,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形成一个既便于政府宏观控制,又便于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学校又有较大自主权的管理关系。

三、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是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的根本保障

第一,调整好校长与其他行政人员之间的关系,集权与分权相结合。

第二,把学术性与专业性强的权力,委托给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建立健全并完善学校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使“三轮马车”各司其职、各自行使自己的权限,做到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

调整好学校内部权力结构的关系,就是要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的学校治理模式。建立与完善校长负责、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有效监督的机制。探索建立由政府、社会、社区人士和家长等组成的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对有关学校发展、经费使用、校本课程的开发、安全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