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
小易是某中学高三学生,因其在高二结业时有三门会考成绩没有及格,学校便认为他升学无望,必须分流转学。由于小易没有会考成绩,其他学校不肯接收。无奈之下,小易及其家长找到校领导,恳求让小易继续留在学校。学校则提出可以让小易留校的三个“必须条件”:三门会考补考须一次通过;必须保证期末考试总成绩达到年级文科排位70名以内;必须写出一书面保证。否则,即视为自愿放弃参加高考的权利。为了能继续上学,小易与其家长只好同意这些条件,并写了一份保证书交给学校。此后,小易争分夺秒、发奋学习,三门会考科目于补考时一次通过。但在期末考试期间,小易因发高烧没有参加数学考试,期末总成绩未进入年级文科前70名之内。学校据此认为小易不符合高考报名要求,于是没有让他参加高考报名照相和计算机编码,也没有发给其高考志愿表。在学校无法报名,小易只能去找街道,但街道只管往届毕业生,最终,小易失去了参加当年高考的机会。(资料来源:《学校,你不应该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载《中国教师报》,2003-06-04(C2)。)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为:(1)遵守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凡符合条件的考生都享有报名参加高考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或剥夺。不让学生参加高考,事实上剥夺了学生进一步接受教育的机会,直接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因而,本案中小易有权利在自己学籍所在的学校参加高考,学校无权限制或剥夺他参加高考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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