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单项选择) 1.B 2.B 3.C 4.A 5.A 二、简答题 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其次,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而取得的;最后,学校的法律地位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 2.学校享有的权利有:(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有:(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4.我国学校根据不同举办者办学性质的不同,主要有三种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一种是国家举办的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统一实行校长负责制;一种是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种是民办学校中实行的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三、案例分析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是“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本案的关键是学校是否违背了告知义务,这决定了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继而要求其承担责任。班主任在知道小明肚子疼的时候没有没有将事情放在心上,完全没有履行及时救助义务。学校工作人员不可能对小明的病情作出科学的了解不能作为学校推脱的理由,即使不能确切了解,在小明生病几天的情况下,也有义务将学生送到医院治疗。由于学校为履行告知和及时救助义务,致使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导致小明死亡。学校的这一过错与小明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学校应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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