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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的权利是《教育法》和《教师法》为保障教育教学顺利进行所赋予教师的法定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作为与可以不作为的许可与保障。《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六个方面的基本权利。教师的义务是《教育法》和《教师法》为保障教育教学顺利进行所规定教师所必须担负的责任,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与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六个方面的基本义务。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所具备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条例》将教师资格划分为7种,获得教师资格需要必备的条件及技能等。 教师聘任制度是在聘任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种教师任用制度。教师聘任具有平等性、契约化、任期制、公开化、双向性和多样化的特点。实行教师聘任制具有重要意义。 教师职务是指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权责明确且具有一定期限的工作岗位。教师职务区别于学位、学衔等终身制的称号,具有其基本特征。 为补充已有教师资源的不足,由专门教育机构承担的、对特定人员进行专业学历教育的教育活动称为教师培养。教师培训是指专门教育机构承担的,旨在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而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教育法》、《教师法》保障了教师享有培养与培训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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