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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二,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第三,教师具有“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即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管理学生权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主导地位,教师可以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发展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有利于教师对学生的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具体而言,管理学生权具有以下基本内容:第一,组织开展班级活动。第二,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发展。

具体而言,获取报酬待遇权具有以下基本内容:第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教师所享有的工资报酬通常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奖金以及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教师有权按时、足额地获取工资报酬。第二,享受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教师有权享受包括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的福利待遇与保障。第三,带薪休假。由于教师工作压力大、劳动密度强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需要有身心休整的时间,并且享有在寒暑假期间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教师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以及教师专业发展制度。

1995年12月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将教师资格划分为以下7种:(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聘任制按照“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在实践过程中收到了良好的成效,我国正逐渐建立起了以教师聘任制为基本制度的教师任用制度。具体目标有以下几点:第一,引进优秀教育教学人才。第二,实现教师资源合理流动,优化。第三,加快教师任用的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