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纠纷案

某幼儿园教师王云,2003年来园工作。工作一年后,与一男青年恋爱并迅速确定关系。之后,她常常无故缺课、迟到、早退,并在园内组织的多次业务考核中成绩不合格、不称职。园领导多次劝导无效,在2005年3月将其解聘。王云不服,她认为她与幼儿园签订的五年合同还未到期,法律保障其教育教学的权利,幼儿园不应对她进行如此处理。(资料来源:周天枢主编,《教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有删改)

在本案中,王云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王云所说的教育教学权,就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合理化改革与实验的权利。但权利与义务是具有一致性的,要求权利主体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一名教师,享有我国《教师法》、《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教育、教学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不容混淆,王云在其任职期间的表现,没有遵守园方的规章制度,没有恪守教师职业道德,没能履行一名幼儿教师应尽的义务与职责。因此,园方可以作出上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