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幼儿案
4岁男童冬冬比较好动,常常不按照老师的要求活动,因此班主任陈老师一直都不喜欢他。2004年10月12日,班里的小朋友都在一起玩玩具,冬冬与成成因为一部小汽车而争抢起来,冬冬将成成推倒在地,并将小汽车扔出了窗外。事后,陈老师将冬冬的小手绑住,将他放在教室里高高的柜子上,随即关上门离开教室。冬冬为了挣脱绳索,在扭动身体时不慎从柜子上掉下来,头部被摔成脑震荡,额头缝了三针。事后,冬冬的家长要求陈老师承担全部责任。但陈老师认为,根据《教师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她享有管理学生的权利,对冬冬所造成的伤害仅仅是场意外事故,她只承担部分责任。(资料来源:周天枢主编,《教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0页。有删改) 《教育法》与《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所享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是指教师具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陈老师对的解释是对管理学生权利的误读。这种变相体罚和侮辱人格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规定,体罚幼儿是违法行为,本案中陈老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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