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教师民主权利案
任某是某重点高中的语文教师,其工作期间关爱学生、尽职尽责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005年已被评为中学二级教师,四年内教育教学工作突出,受到学生与校方的认可。2009年任某在申请中学一级教师的过程中遇到了阻碍,校方不予开据有关证明材料,任某未申请成功。后得知,校方学校领导的某位亲属今年申请中学一级教师,因名额有限,故意不予任某开据证明。任某将此事反映至当地教育局,并多次上访。该学校领导得知后,将任某调离了原教学岗位,从事后勤工作。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该学校领导利用权利之便将任某调离原教学岗位是不合理的,侵害了任某民主管理权,任某应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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