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进修权案

 

李梅幼师毕业后,应聘到某幼儿园工作。该幼儿园每个周六、周日都不放假,没有暑假,寒假也只有一个星期的假。老师是一个人带一个班,从来没有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李梅和她的同事曾多次提出,老师应该享有一定的假期,也希望能有一些学习的机会。院长却总以工作忙、要多为幼儿园家长着想等理由搪塞。无奈,李梅和同事们一起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幼儿园应考虑教师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待遇。(资料来源:周天枢主编,《教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有删改)

《教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在本案中,李梅的园长借口幼儿园工作太忙,没办法安排老师休息和参加培训学习,这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劳动法》和《教师法》的行为。幼儿园应安排教师在寒暑假轮流值班和轮休,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和机会,安排教职员参加在职培训和学习,这是《劳动法》和《教师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李梅找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解决的要求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