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提前解聘案
1996年向阳小学应A市进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开展以办学单位聘任校长、教师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聘任制改革。1997年暑假前,向阳小学公办教师陈某向市教委申诉,说他所任教的小学提前终止聘任合同,侵犯了其本人的合法权益。 市教委组织调查小组到小学调查,事实如下:陈家住学校附近,盖有两层楼房,并利用底层开了一间杂货店。1996年9月,学校分别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任期3年的聘任合同。合同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合同签订后,陈经常骑摩托车为家里进货,甚至经常骑车载客。一学期里陈因进货或载客而15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学生家长对此意见很大。陈原是民办教师,业务水平不高。学校检查教师备课工作时,发现陈有10多节课无教案且教案写得过于简单,不少教案不足100字。期末考试中,陈所教四年级语文科平均分比同年级语文成绩低14分。1996年底,学校给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对考核不合格者,可作试聘处理。1997年春节后,学校对陈改为试聘,时间半年,不发奖金和聘金。陈在学校的收入从1300多元减至850元。在试聘期间,陈以各种理由请假。1997年3月,学校发现陈两次请假后去进货,以后学校就很少批准其请假要求。陈继续经常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这个学期,陈27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学校领导听陈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作业批改马虎。期末考试,陈所教的班该科成绩比其他同级该科成绩平均分低15分。10多位家长向学校提出,不让陈再教他们的孩子。学期结束,学校对陈的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决定解聘陈,在教师大会上宣布,并将陈在试聘期的表现写成书面材料,向镇教办报告。 该案例中,学校提前解聘陈某,并没有侵害陈某的合法权益。《教师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确定了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本案中,陈某只顾经营家庭的杂货店及早晚骑车载客,不履行教师义务和职责,教学效果差,社会影响极坏,属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且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损失。这表明陈没有履行聘任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应负不履行合同规定职责、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的一方发现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经协商失败后,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因此,学校可提出终止聘任合同。本案中,尽管学校与陈的聘任合同为3年,但学校提前将陈解聘却并未侵犯陈的教育教学权,因为陈某并未履行一个教师应尽的义务,学校的行为是依法治校的正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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