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修工资纠纷案

杨某师专毕业后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