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廷克案件
1965年,越战仍在继续,美国国内出现反战运动。那一年12月,爱奥华州首府德梅因市,一群成年人和学生聚集在埃克哈特的家中,讨论如何表达他们反对越战和要求停战的呼吁,会议决定通过在圣诞节期间佩戴黑纱的方式抗议越战。15岁的约翰.廷克和他13岁的妹妹玛丽.贝思.廷克,还有16岁的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决定和他们的父母一起参加佩戴黑纱的活动。 他们学校的校长闻讯此事后规定,凡是参加抗议活动的学生将被要求摘下黑纱,如果有谁违反校规,就要被暂时停学。但是,这3个学生还是佩戴黑纱到学校去了。学校要求他们摘下黑纱,他们表示拒绝,校长就命令他们回家,并告诉他们只有在取下黑纱后才能复学。这3个学生直到元旦后,也就是在他们开会确定的抗议日期结束后,才返回各自的学校。 3位学生的家长后来上诉到联邦地区法院,要求学校负责人和董事会停止对他们孩子的纪律处罚,并要求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但是,法院驳回了这一上诉,并指出学校当局采取的政策是基于维护学校纪律的考虑。之后,他们又上诉到第八巡回法庭,但是法庭两派法官票数相等,等于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原判。1968年,这个案子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69年2月24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说,学生佩戴黑纱是无声的消极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而且和纯粹的言论非常接近,因此他们的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判决还说,校方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表明佩戴黑纱严重影响了学校的纪律。 在美国廷克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学生作为公民的法律身份不是从来就有的。在这之前,成年人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很明确的。但是,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应享受多少权利却不确定。廷克案的重要性在于它确立了未成年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学生并不因为进入学校而丧失作为公民的一切权利。在我国,未成年人拥有《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社会经济权利,同时还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法》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我国在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整体构成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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