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儿童观问题 儿童观是社会看待和对待儿童的看法或观点。涉及儿童的特性、权利与地位、儿童期的意义以及教育和儿童发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中外古今,不同地域、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儿童观。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儿童被视为家庭和家族的隶属品,父母的私有财产,儿童没有自己独立自主的人格,只有对长辈的依附关系。 在古巴比伦时代、古希腊时代和古罗马时代,儿童被看作是上帝的仆役,在家庭和社会中没有独立的地位,甚至还处于受迫害的地位。在中世纪居统治地位的儿童观是基督教的原罪说,即儿童是带着“原始的罪恶”来到人世的,必然历尽生活的磨难不断赎罪,才能纯化灵魂,儿童被视为父母的隶属品,鞭笞和体罚儿童视为合情合法。14世纪后出现的文艺复兴运动中,人文主义者提倡从儿童自然本性看待儿童,从抽象的人性出发肯定儿童的权利和要求,但把儿童看作是成人的雏形的观点仍占统治地位。 20世纪以后,随着对儿童研究的深入,开始了解儿童具有的特性、儿童的发展潜能,早期教育开始受到重视。 我们应该认识到:儿童不是家庭财产而是国家、社会的财富;儿童不是大人的附属品而是有独立人格、独立价值的人。儿童有其自身独特的法律地位,他们既享受《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还享受作为受教育者和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给予的特殊权利。 作为教育工作者,应该从儿童教育的工作实际出发,从单纯把儿童当做教育塑造对象转为关爱服务的对象;从智育至上,应试第一转为全面发展,德育为先;从只重视知识传授和教材灌输转为重点培养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从以课堂教学为主要教育方式转为课内外结合,以组织主题教育活动为基本方式;从“一刀切”“一锅煮”一种模式转向因材施教,区别对待,保护和支持儿童的个性和天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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