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单亲家庭子女一律转学

2000年秋季,四川省某市某外国语学校(私立)宣布:责令在该校读书的单亲家庭子女一律转学。

在各大媒体齐声谴责中,该外国语学校负责人解释道:“单亲家庭的子女或多或少给学校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因为这些子女平时没有家长监督,心理很脆弱,那些经常出走或出问题的娃娃多是单亲家庭子女。学校这样做是择优教育。”“我们学校师资有限,不能为了少数学生而影响了大多数学生。”

本案例中,学生是权利人,学校是义务人,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平等的就学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学生作为权利人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该学校责令单亲家庭子女转学,实质上就是要把这部分学生赶出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的规定,侵犯了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侵害中小学生受教育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因处分学生不当造成中小学生被送入工读学校、退学或开除,失去了学籍;家长交不起杂费或其他而勒令中小学生停学、退学;因教师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或体罚,使学生退学或失学;片面追求升学率将差生赶出校门或不准参加升学考试;截留义务教育经费等致使无法保证学生的正常教育秩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