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吹泡泡”被开除案件
某地高三年级学生晚辅、其他年级休息期间,高一344班学生闵某,在东教学楼三楼走道上用吹泡泡工具往楼下吹泡泡,引起众多学生在楼道围观、起哄。值日教师反复进行劝阻,闵某不理不睬,仍继续往楼下吹泡泡”。另一高三学生马晨星随后走出教室,从教学楼三楼向楼下扔纸飞机,进一步引起学生起哄。“为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学校20多名教师经30多分钟的反复劝阻和疏导,事态才得到了控制。” 事件发生后,是学校当晚召开的行政会议,依据是《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暂行规定》认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并给学校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决定对该同学处以开除、停发毕业证书,停止转出任何组织关系及相关证明的处分,并记入该同学的学籍档案。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具体反映在学校可以根据制定校规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进行约束和规范。这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法律权利。但是学校制定校规的前提是,学校所制订的校规必须是合法的,否则用不合法的校规去约束和规范学生,所得到的结果也是与法无据的。在本案件中,学校因为学生“吹泡泡”就开除学生首先是与法无据,另外也显示出当前学校对于学生行为管理中的简单粗暴。学生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申述,得到自身教育权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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