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案件 某校初三年级学生李某(15岁,男)在上语文课时,不注意听讲,并发出怪叫声,扰乱课堂秩序。经语文老师多次提醒后仍不改正其错误行为,还顶撞老师,语文老师遂让其出教室到思教处,李不服从。语文老师叫同班一同学到思教处找来了思教处副主任刘某。刘老师在问清情况后,即走到李跟前,叫其出教室到思教处接受批评教育。李仍不从,并当众骂人。这时,刘老师揪其衣服走出了教室。在楼道里,李仍在骂人。这时,刘老师气极之下,打了该生。事后,该生家长找到学校,称该生被打不能参加中考,要求学校保留其学籍,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5000元。该生家长还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事实上,该生被打的程度并不严重,有医院 的证明为证,并没有影响到该生继续学习的能力。经教育局领导及学校领导做了大量的工作后,作出了以下几点处理意见:(1)学校校长及刘老师本人向该生及家长道歉;(2)刘老师写出书面检查,并受行政警告处分,此外还要赔偿该生的医疗费;(3)对学生李某给与全校通报批评。以上意见,该生及家长未反对。 该案例讲的是教师体罚学生事件,教师(代表学校)是义务人,学生是权利人,学校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虽然李某上课不守纪律,扰乱课堂秩序,干扰了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但从学校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看,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往往都是对违纪学生实施的,学生不履行其义务,于是学校教师以体罚或其他手段来处罚学生。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在该案例中,学生因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而被逐出教堂,老师使该生不能上课,并没有侵犯该生的上课权。该生自己不认真上课,反而干扰课堂教学秩序,侵犯了其他许多同学的上课的权利,教师将之逐出课堂,是为了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是为了保护其他学生上课的权利,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这充分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一个人权利的享受不是无条件的,如果一个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某种或某些权利就不再受保护。因此,该案例中教师将李某逐出课堂并未侵犯李某的受教育权。一个人权利的享受是应以其履行义务为前提的,一个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其享受法定权利的资格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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