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商演纠纷案
某企业为庆祝开业十周年,邀请某幼儿园的小朋友为客人们进行室外表演。活动结束后,部分幼儿感冒发烧。经调查,是由于天气骤变、加上演出服太单薄,导致幼儿着凉。幼儿黄桥的家长认为,幼儿园不应组织幼儿参加类似的商业活动,这不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应追究幼儿园和某企业的法律责任。家长的说法对吗?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如何保障幼儿的权利?(资料来源:周天枢主编,《老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中山大学出版社,第111页。) 本案是一起组织幼儿参加社会活动所引起的权利保障方面的纠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这说明幼儿园组织孩子参加一些社会活动本身并没有错,但前提是有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同时要注意保障孩子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幼儿园在决定参加表演时,应提醒或要求企业,为幼儿的演出提供安全健康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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