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金属误吞案

 

全托幼儿园小亮误把一金属物吞入腹中后,他随即告诉了保育员许阿姨。许阿姨观察了小亮几天没发现异常,就把这事忘了。10个月后,家长发现小亮走路时一跛一拐,就带他到医院看病。经检查,医生发现小亮右下腹腔内有一针状金属异物,导致腹部的肌肉肿大,影响了孩子正常行走。所幸及时发现,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小亮家长认为,孩子在幼儿园吞入异物后,园方既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也不告诉家长,损害了小亮的生命健康权,于是提出了赔偿要求。(资料来源:周天枢主编,《老师和家长需要知道的100个幼儿园法律问题》,中山大学出版社,第11页。有删改)

 

本案是一起幼儿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引起的法律纠纷。《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小亮由于年幼无知,吞食了对他的身体可能造成伤害的金属物。如果他没有告诉阿姨,幼儿园对此并不知情,则应是不同的处理。但是许阿姨已经知情后,就应该立刻向幼儿园说明情况,并及时送小亮到医院检查,同时打电话通知其家长,而万不该只是按常规观察几天,没发现异常就置之脑后。由于许阿姨的疏忽,幼儿园在小亮吞食金属物后,无采取任何措施,使小亮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幼儿园存在补救措施不力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案中幼儿园应主动向小亮家长道歉,并尽量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具体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幼儿园家长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