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辱自杀案

 

今年4月12日,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宗惠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宗惠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从学校教学楼8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宗惠及家庭的怨恨。事后,丁某父母以老师汪宗惠犯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对此案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以侮辱罪判处这位教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件事件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引发了一场师德问题大讨论,当地教委还出台了规范教育行为的专门规定,进一步约束教师的教育行为。(资料来源:http://www.sina.com.cn 新华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教师汪某的体罚和侮辱行为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而且该行为是当着“第三人”的面实施的,具有刑法要求的“公然性”,也是学生丁某跳楼自杀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