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教师侮辱考生的人格尊严
1995年9月24日,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殴打教师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当天下午女教师陈某在初二(1)班进行英语考试监考时,发现有一女学生王某把资料抄在腿上作弊,陈老师立即把王某叫上讲台,当众掀起她的裙子露出大腿让同学们看。事后王某回到家里向家人哭诉,说教师侮辱她。王某的哥哥十分生气,当天晚上学校学生自修的时候,他纠集了几个社会青年到学校,追打陈老师,对陈某拳打脚踢,造成头部面部和身体多处肿伤。后来,王某的哥哥等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并责令其向陈老师赔偿500元的医疗费。
在该案例中,学生考试作弊,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没有履行一个学生的义务,陈老师作为监考人,有权利制止学生的作弊行为,并对作弊者提出批评,从这点看,学生王某是义务人,教师陈某是权利人。但陈某当众动手掀学生的裙子是侮辱王某人格尊严的行为,此时陈某是义务人,王某则成为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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