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学校不得拒绝入学
16周岁的小鹏是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去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学校在得知小鹏涉嫌盗窃罪的通知后,作出了开除小鹏学籍的决定。法院对小鹏盗窃一案开庭审理后,认定小鹏犯了盗窃罪,但因他犯罪时不满18周岁,所以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小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小鹏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学校,要求继续读书。不料,学校却拿出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声称学校与小鹏已不存在任何关系。无奈,小鹏只好求助于处理此案的法官。于是,法院向学校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学校遵照法律有关规定接受小鹏返校,但校长仍以收留一名盗窃犯给学校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为由,不接受法院的建议。法院只得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该校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学习,学校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随后作出了同意小鹏返校就读的决定。(潘家永:《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学校不得拒绝入学》,载《法制日报》,2001-03-03(7)。)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
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由此可见,该学校在人民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就对小鹏予以开除学籍,有悖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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