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 A 2.A 3.B 4.C

二、简答题

1. 作为公民的学生,学生作为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享有《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学生享有人身权,即享有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同时还有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学生除了拥有作为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之外,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即以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以及由该法律地位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

2. 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有获得教育物质保障的权利;(3)学生有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和财产权等。

4.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三、案例分析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在案例中,林某系未成年人,且被判处缓刑,并有复学的愿望,学校应当给其办理手续,依法接纳其复学。案例中学校和教师为了所谓的“名誉和前途”,将失足未成年人拒之校门之外,是违法的。“迷途的羔羊要返回羊群”,这个要求是正当的、积极的。如果学校拒收,势必又让其陷入无援无助之境,他们可能又要继续危害社会。依法接受未成年犯入校读书,是学校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此外,学校在公安机关对林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就取消了林某的学籍,声称林某与学校不存在任何关系,这一做法违背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