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如道德责任、纪律责任等不同,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即法律责任是由国家运用法律形式事先予以明确规定的、要求必须实施的法律行为模式。第二,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事实相联系,具有条件性。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行为不违法,则不能追究责任。第三,法律责任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的主要目的是恢复被损害的权利和利益。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迅捷、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或拘留。
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或者法人的一种制裁。行政处罚必须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以行政机关为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是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对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法律责任规定。三是对违法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四是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五是在考试管理和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教师是指在众人面前或可能使众人知道的情况下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教师人格,破坏其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言语侮辱,即对教师进行嘲笑、辱骂等;二是行为侮辱,即对教师作出损害其人格或名誉的行为;三是图文侮辱,即以漫画、书报等图文方式对教师进行侮辱殴打教师是指以暴力方式故意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的行为。对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学校在学生事故中的责任做了如下规定: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三是未成年学生被校外人员伤害,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学生间伤害事故,即指事故的直接原因不在学校,而在当事学生之间,或在学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学校的因素等等。学生在与学校教学相关的场所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到其他学生的不法侵害,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多数为学生间的相互打斗,或学生间进行嬉戏、打闹、恶作剧时过失致对方受伤等。
对于此类事故首先应当由造成损害的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尽到了及时救助和告知的义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则学校也要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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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致害事故指学校未尽到足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使未成年学生受到来自学校以外第三人的人身侵害,如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设备的提供方提供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等。对于此类事故首先应当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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