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小悦悦事件”引发讨论
 

广州两岁女童小悦悦相继被两车碾压,7 分钟内,18 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上前施以援手。根据当时视频监控录像显示,18 个人中,有牵着5 岁女儿路过的母亲,有随后折返的绿衣男子,还有一个据称平时总驾着三轮车在市场内转悠的“收买佬”……羊城晚报记者在五金城内多处寻访,试图找到这18 名路人。让人意外的是,被旁人指认出来的“路人”,多数矢口否认亲历了事件。

小悦悦的不幸,震撼着每个人的心灵。截至17 日晚, 金羊网关于小悦悦的新闻及评论点击近20 万,金羊社区、微博及跟帖讨论1000 多条。在众网友的评论当中,网友们愤怒于肇事司机的残忍,几近于“故意杀人”, 但更激起网友愤怒和反思的还是路人的冷漠。更有网友直言,对“见死不救”的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行为不违法,则不能追究责任。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行为人自身存有过错行为。这与引起道义责任、纪律责任的行为是不一样的。本案件中,路人的“见死不救”更多应承担的是道义责任。因为在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特定身份人的人才对公民有救助义务,比如公安机关的人员。如果路人没有这样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见死不救”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不是违法行为,也就谈不上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