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倒塌,校长担刑责 赵某,男,48岁,某小学校长。王某,男,37岁,某小学分管总务后勤的副校长。赵某、王某所任职的小学校舍陈旧,设施简陋。该校的女厕所年久失修,随时有倒塌的危险。1998年4月,赵某、王某两人商议,考虑经费紧,学生人数多,修厕所会影响使用等因素,决定利用放假的时间对厕所进行重建,但他们对存在倒塌危险的女厕所未采取任何加固、警示措施,也未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1998年6月初,在连降三天大雨后的一个晴天,上午第一节课后,几十名女学生先后拥进厕所,因厕所过分拥挤,学生将一根已腐蚀的立柱挤倒,房屋倒塌,使在场小学生被压入茅坑或压在砖瓦下,造成6人窒息死亡,13人受重伤,多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本案是一起由于学校的过失而造成学生伤亡的学生伤害案件,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校长赵某、副校长王某由于其过错已经触犯了刑律,应当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学校对伤亡学生及其近亲属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由违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赵某、副校长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所谓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因此,赵某、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我国《刑法》第138条的规定,赵某、王某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属于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校责任事故。对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对伤亡学生和其家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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