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没人相信我?

 

跳楼男生名叫胡磊,今年 16 岁,是岳阳县一中高二的学生, 21号晚上,学校到了熄灯时间,值班老师按惯例前往宿舍楼进行查房,却发现胡磊不在宿舍,便下楼查看,发现胡磊正在楼下走动,不远处还有一名男生也未按规定时间进房休息,值班老师立刻上前询问,另一名男生见到老师来后,迅速离开了现场。胡磊随即告诉老师,自己因为是要拿开水瓶,才会从宿舍出来,所以当时,他并没有选择逃避,他认为自己心中无愧,一定可以和老师讲的清楚。但,老师始终坚持说胡磊是想爬墙出去上网,并要他交代另一名男生的名字,胡磊表示自己并不认识那名男生,他没法交代。第二天,县一中高二年级组长周灏将胡磊叫到教学楼内三楼教导处再次承认错误,并要求他说出那名男生的是谁?并表示要考虑将胡磊劝退,胡磊深感委屈,即可离开学校,回到家里。胡磊的父亲胡信仁听说此时后,将儿子送返学校,告诉胡磊说,为了学习,你干脆就认了算了,胡磊极度憋屈,他说,即使自己认了也没关系,但那个男生他确实不知道是哪个,叫自己如何交代?

两父子来到学校后,到了教导处,主任周灏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当时时间已近1 点半,因为需要上课,周灏留下一张纸给胡磊,要他写检讨,随后离开了办公室。胡磊随后也让自己的父亲离开,独自一人呆在办公室,约 3 分钟后,父亲胡信仁感觉不对,开门再次走进办公室,发现儿子已经不见踪影,通过办公室的窗口往下看,才发现楼下阶梯上,躺着已经倒在血泊中的儿子,已严重受伤。

 

判断学校学生自杀事件是否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看学校对学生的自杀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行为方式适当,没有过激言语,歧视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因个人心理素质差等原因自杀,尽管学生的死亡与学校的批评教育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如学生仅仅因为不满学校对自己因违反学校纪律进行的处分而自杀的,学校不负责任。反之,如果学校教师对学生的在教育管理上行为不当,如讽刺、嘲笑、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不论自杀发生在学校,还是在其他场所,学校对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