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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章的学习,相信同学们已经对教育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有了清晰地认识和了解了。其中,教育法学以及教育法学的学科特性是本章的重点问题。同时,同学们也因该清楚知晓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这是本门课程知识内容的体系框架。学好这一问题,有助于同学们今后对相关知识的掌握和梳理。学习教育法学,对于了解现行教育法、完善教育法学科以及促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同学们能从个人成长和教育发展两方面认识教育法学的学习意义,并且能够做到活学活用,将学习到的教育法学知识运用到解决实际教育问题中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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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同学们首先应该对教育法和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而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次,同学们应该知道教育法的特性体现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不同。确立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公平性原则和教育的终身性原则。最后,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而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一般划分为: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和经费投入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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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学习,相信同学们已经知道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确认是通过对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确认来实现的。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二者存在着结构相当、数量相关、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二者共同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是不断运动的,这种运动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这也是本节的重难点之一,同学们应该着重掌握这三个问题的概念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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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首先应该了解,学校的设立是为了教学育人的公益性目的。学校的所有权能都应当维护和促进育人本质的实现,不能把学校办成企业,也不能变成行政的附庸。我国对学校设立程序分为审批和登记注册两种制度,同学们应该注意掌握两者适用对象的不同。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以及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条件,同学们在熟记相关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要学会灵活运用。我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根据学校层次和性质不同,实践中有不同的类型。但是同学们应该知道无论是何种类型,其实质都是校长负责制。这是本章内容的重点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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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同学们首先应该知道,我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了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其次,《教育法》和《教师法》为保障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赋予了教师六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并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基本义务。同学们在熟记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之上,可对各项权利和义务进行深入学习。教师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以及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同学们应该在学习之后对这些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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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了这一章之后,同学们首先应该对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有一定的了解。同时应该知道,根据引起法律责任时的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为标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构成的五个要件包括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其次,同学们应对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等主体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能有所了解和掌握。最后,我国学校事故责任处理的主要法律规定是本章的重点,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和解决学校事故纠纷是本章的难点。希望同学们能在课下做到活学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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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这一部分的学习,相信同学们已经认识到这一章的内容都是围绕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展开的。教育权是指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同学们应该对三者的联系与区别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受教育权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受教育权的内容应该包括四个方面: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受教育自主决定权、受教育环境权以及受教育救济权。教育权与受教育权虽然同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但两者的产生基础、性质及其在每一主体身上的行使方式和具体内容却有所不同。了解这一问题将有助于对本章内容更深刻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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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完“法律救济”这一章,首先应该知道法律救济是指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使受到损害的相关法律关系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救济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其次,同学们应该了解我国主要的法律救济形式: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另外,教育领域还有两个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希望同学们学完这一章后,不仅对这几种救济制度本身有所了解,更要对他们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重点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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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都是围绕《教育法》而展开的。同学们首先要了解教育立法的概念、主体和程序。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每个立法主体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拥有不同的立法权限。在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通常是: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和法律的公布。其次,应该认识到教育法的生命所在是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两种形式。最后,教育法的监督也是本章的重难点内容之一。我国的法制监督主要有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形式。同学们学习本章内容时将各部分有意识地联系起来,将更有利于理解和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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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是和教育实践联系比较紧密的一章。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首先要知道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值得注意的是,学生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这是本章的难点之一。其次,同学们在熟记《教育法》所赋予学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应该将其联系到生活中的具体教育法律事例,在具体问题中多多运用。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以及财产权是常见的未成年学生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同学们应该重点把握。最后,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形成未成年人的法律权利保护体系。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希望能引起同学们的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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