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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反思】 第一章《绪论》     (2010年4月12日)

第1章教学心得

通过本章的学习,相信同学们已经对教育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有了清晰地认识和了解了。其中,教育法学以及教育法学的学科特性是本章的重点问题。同时,同学们也因该清楚知晓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这是本门课程知识内容的体系框架。学好这一问题,有助于同学们今后对相关知识的掌握和梳理。学习教育法学,对于了解现行教育法、完善教育法学科以及促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同学们能从个人成长和教育发展两方面认识教育法学的学习意义,并且能够做到活学活用,将学习到的教育法学知识运用到解决实际教育问题中去。

 

【教学反思】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2010年6月08日)

第2章教学心得

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同学们首先应该对教育法和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而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次,同学们应该知道教育法的特性体现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不同。确立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公平性原则和教育的终身性原则。最后,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而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一般划分为: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法和经费投入法等。

 

【学员答疑】 回复 夏治君“什么是第三人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学校在这类事故中是否要承担责任?”的提问。【2011年2月】

这位同学,你好。第三人致害事故指学校未尽到足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使未成年学生受到来自学校以外第三人的人身侵害,如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设备的提供方提供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等。对于此类事故首先应当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关于这个问题的有关知识,可以参见第九章的具体内容。

 

【教学反思】 第三章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2011年3月10日)

   第3章教学心得

经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学习,相信同学们已经知道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确认是通过对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确认来实现的。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二者存在着结构相当、数量相关、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二者共同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是不断运动的,这种运动构成了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这也是本节的重难点之一,同学们应该着重掌握这三个问题的概念和条件。

 

【教学反思】 第六章 《学校》  (2011年5月19日)

第6章教学心得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首先应该了解,学校的设立是为了教学育人的公益性目的。学校的所有权能都应当维护和促进育人本质的实现,不能把学校办成企业,也不能变成行政的附庸。我国对学校设立程序分为审批和登记注册两种制度,同学们应该注意掌握两者适用对象的不同。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以及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条件,同学们在熟记相关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要学会灵活运用。我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根据学校层次和性质不同,实践中有不同的类型。但是同学们应该知道无论是何种类型,其实质都是校长负责制。这是本章内容的重点之一。
 

 

【教学反思】 第七章 《教师》  (2011年6月15日)

第7章教学心得

经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同学们首先应该知道,我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了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其次,《教育法》和《教师法》为保障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赋予了教师六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并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基本义务。同学们在熟记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之上,可对各项权利和义务进行深入学习。教师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以及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同学们应该在学习之后对这些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教学反思】 第九章 《教育法律责任》  (2011年7月11日)

第9章教学心得

在学习了这一章之后,同学们首先应该对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有一定的了解。同时应该知道,根据引起法律责任时的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为标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构成的五个要件包括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其次,同学们应对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等主体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能有所了解和掌握。最后,我国学校事故责任处理的主要法律规定是本章的重点,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和解决学校事故纠纷是本章的难点。希望同学们能在课下做到活学活用。

 

 

【学员答疑】回复学员 王晓丽“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校和社会有怎样的关系”的提问。【2011年9月】

这位同学,如果对这类问题还掌握的不够清晰,建议你重新学习一下第四章的相关知识。对于这个问题,学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关系。学校教育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社会的支持,社会的发展也需要学校和学生的帮助。社会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也有义务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享受社会对其教育教学给予支持的基础上,也要履行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义务。
 

 

 

【教学反思】 第三章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2011年7月12日)

第3章教学心得

经过这一部分的学习,相信同学们已经认识到这一章的内容都是围绕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展开的。教育权是指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同学们应该对三者的联系与区别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受教育权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受教育权的内容应该包括四个方面:受教育机会平等权、受教育自主决定权、受教育环境权以及受教育救济权。教育权与受教育权虽然同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但两者的产生基础、性质及其在每一主体身上的行使方式和具体内容却有所不同。了解这一问题将有助于对本章内容更深刻的理解。

 

【教学反思】 第十章 《法律救济》    (2011年9月20日)

第10章教学心得

学完“法律救济”这一章,首先应该知道法律救济是指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使受到损害的相关法律关系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救。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救济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其次,同学们应该了解我国主要的法律救济形式: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另外,教育领域还有两个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希望同学们学完这一章后,不仅对这几种救济制度本身有所了解,更要对他们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重点掌握。

 

 

【学员答疑】回复学员 赵斌“如何理解教育权三种类型之外的一些分类,比如地方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等?”的提问。【2011年9月】

你这个问题问的很好,说明你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很多有关的论文和著作中,根据教育关系的各种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权利的现象引申出的地方教育权、学校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等等,实际上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教育权形态。如地方教育权,在教育集权制国家中是国家教育职权体系的组成部分;而教育分权制国家中,各联邦成员的教育权则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教育权。所谓的“学校教育权”和“教师教育权”,其本质要么是国家教育权,要么是社会教育权,其性质的归属取决于教师所在的学校是公立还是非公立。这类问题在教育法律实践中很重要,你要是还有什么其他的想法我们可以继续讨论。

 

【教学反思】 第五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2011年10月22日)

第5章教学心得

本章内容都是围绕《教育法》而展开的。同学们首先要了解教育立法的概念、主体和程序。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每个立法主体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拥有不同的立法权限。在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通常是: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和法律的公布。其次,应该认识到教育法的生命所在是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两种形式。最后,教育法的监督也是本章的重难点内容之一。我国的法制监督主要有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形式。同学们学习本章内容时将各部分有意识地联系起来,将更有利于理解和掌握。
 

 

【教学反思】 第八章 《学生》    (2011年11月18日)

第8章教学心得

本章内容是和教育实践联系比较紧密的一章。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首先要知道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值得注意的是,学生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这是本章的难点之一。其次,同学们在熟记《教育法》所赋予学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应该将其联系到生活中的具体教育法律事例,在具体问题中多多运用。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以及财产权是常见的未成年学生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同学们应该重点把握。最后,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形成未成年人的法律权利保护体系。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希望能引起同学们的重视。

 

 

【学员答疑】回复学员 王雪“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什么?它有哪些立法权限?”的提问。【2012年11月】

这位同学提的问题是本部分的重点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立法权限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国家法律,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外,任何机关无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据此,教育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内容还可以参见第五章的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