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第二专题 教育法制案例分析>>案例不服学校“试读处理”大三学生...

2.答题要点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的申诉范围包括:第一,对学校做出各种处分不服的,如因考试作弊,学校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等,可以提出申诉。第二,认为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的,都可以提出申诉。本案例中,小蔡对学校的“试读处理”不接受,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最终,小蔡收到了国家教育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申请人—陕西省教育厅就小蔡的申诉作出的《复查意见》,并要求校方对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试读”的条款作出修改,并重新对申请人作出处理。

阅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章)[5]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