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广东电白县政府违法征地案(行政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1993年年底,彭村村民与县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将全村2000多亩土地以每平方米30元到45元不等的价格全部征用给了县政府,协议里除了规定在开发区不准建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之外,还着重强调彭村的人可以优先进开发区的企业做工。但是10年过去了,这片土地依然荒芜,没有任何破土动工的迹象。协议签订以后,村里每家陆续领到了平均3万多元的征地款,但开发区却一直没有开工建设的迹象。直到1997年,终于有人投资在这里建了一所社会办学性质的广南中学,除此以外,再没有任何项目动工。土地被征用的10年之后,发到手的征地款几乎分文不剩,彭村的人为了生计,他们陆续回到已经被征用出去的土地上重新种甘蔗种菜。2003年9月,广东省电白县政府在要彭村开工建县里的体育中心,可是推土机刚刚开动却招来了彭村村民的强烈阻拦,双方发生了激烈冲突。 

后经查明:1993年,广东省电白县政府征用的彭村所属的全部2000多亩土地,其中1000多亩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分别征给了县里的83家单位,600多亩用来还了政府欠的债,剩下的土地政府在2003年准备建体育中心。 在此过程中,电白县人民政府还存在着严重的炒卖地皮的行为。

法律问题:

征地协议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政府征地行为有否违法?

案例评析:

本案中,首先电白县政府化整为零的做法属于违法审批,这实际上是对农民权益的一种严重的侵害。按照原来《土地管理法》的规定,3亩以下的耕地和10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县级政府有权批准,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地方上违法批地化整为零的做法很普遍,所以在1998年新的《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时候把这个权力上收了。 

其次,电白县政府征地的行为先是以建开发区的名义,跟村民签订协议,再化整为零地批完后才搞规划,这也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按照正规程序应该是先规划再批地,然后根据规划的需要来征用土地,现在他的顺序完全颠倒了,说明他开始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和后来的规划的是不完全一样的,有欺骗因素在。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违法行为首先应该是无效的行为,对工作人员个人来讲,他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说造成的损害重大的他要承担玩忽职守罪、渎职罪等刑事责任。 

第三,1993年的征地协议也属于一种行政合同。在整个的征地协议中,政府是有各种各样的承诺的,而且都有文字来见证,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兑现协议书里边的内容,应该说政府要拿出相应的措施来补偿农民,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一方面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不履行这些承诺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