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书腐败案

  李玉书,原系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96年4月至2001年,李玉书先后担任乐山市交通局长、市长助理、副市长和兼任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乐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乐山大渡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2001年12月4日,轰动全国的四川省乐山市政府原副市长李玉书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指控被告人李玉书在1996年至2001年4月期间,索要和收受贿赂人民币816万元,凌志轿车和马自达轿车各一辆,劳力士手表1只,同时还有278万元人民币和9.1万美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李玉书依照法律程序受到惩治,最终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江泽民在中纪委第四次会议上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他强调,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有的还日趋严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及领导者治党不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他告诫全党:物必自腐而后虫生!      
  像李玉书等这样的贪官们,多年身居高位,竟忘了党性原则,忘了忠告,忘了手中的权利是人民给予的,将贪婪的双手伸向每个角落,疯狂敛财,与人民的意愿背道而驰,走向深渊,走向毁灭,成为一面为官的反面镜子!      
  然而,人民是不会忘却的。因为腐败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存亡,无疑,新世纪反腐斗争是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的责任。
思考:结合李玉书案例,谈谈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的内容。
分析:
  1、外部监督体系
  外部行政伦理监督体系是指来自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主体所构成的监督力量的总称。
  (1)政党监督。我国行政伦理的政党监督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同时也包含了其他各个政党的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其日常行政行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各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各界人民群体、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以及新闻舆论单位依法享有广泛的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接受人民监督。
  2、内部监督体系
  (1)一般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各级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2)业务监督,包括主管监督:上级对下级的业务监督(中央对省级政府、地方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职能监督:部门之间的业务监督(平行或上下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
  (3)专门监督,包括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审计监督,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
  要切实抓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落实,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纳入各级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深入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执行法规制度的自觉性;要完善保障机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执纪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增强落实法规制度的有效性;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不执行制度甚至破坏制度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