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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的主体部分。其主要特点有三点

第一,法理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其基础性是指法理学的理论功能在于它提供了用于支撑整个法学体系和法学理论的基本理念。

第二,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不属于应用法学,而属于理论法学。它研究法律现象中的一般和普遍,而不是个别和特殊。

 

 

第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是法律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法理学的理论体系问题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如何确定它的理论内容,即法理学要研究那些内容。

第二方面按什莫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内容组织起来,并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整体.

本课程将法理学的理论内容概括为五类基本问题.

第一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律是什么。这类问题也被成为法律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探讨法律的定义,本质和特征,分析法律由哪些要素组成,研究法律的分类,渊源,效力以及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等问题。
这组成了本课程第一编的内容。

第二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律应当是什莫.这类问题也被成为法律的价值论问题。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对同样的行为,利益和要求之所以会做出不同的反应就在于它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法律的价值论包括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价值概念以及法律与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的关系问题。这组成了本课程第二编的内容。

第三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律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并发展的。法律是人类历史的一部分,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历史。于是集中探讨法律的起源,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代和现代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等具体的理论问题就组成了本课程的第三编的内容。

第四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律的核心不是存在于书本之上,而是存在于社会生活和实践中的。因此在本课程的第四编将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功能和立法,行政执法以及司法的过程,权力行使和义务履行的过程,法制监督机制,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等问题进行探讨。

第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律与社会生活中的其他因素是如何相互作用的。随着知识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到,不进法律能够改变社会,而且,社会也能够改变法律。法律和社会之间具有复杂的互动关系。因此,在本课程的最后一编将对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社会生活要素进行讨论。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课程包括的内容并非法理学的全部理论问题。它所涵盖的只是法理学中最基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