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特点、类型和课税方法

 

一、所得税的特点

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

所得税一般由企业或个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且又由企业和个人最终承担税负。由于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不能转嫁,因而被称为直接税。

2.税收征收的公开性。

所得税一般以企业或个人为纳税人,同时,税负又由纳税人承担,税负一般不能转嫁。所得税在征收环节上选择收入分配环节,是对企业利润或个人所得征收,关系到所得的归属。因此,所得税征收具有公开性、透明性强的待点.容易引起税收对抗,推行比较困难。

3.通常按累进税率课征。

在应税所得额确定后,目前各国一般都以累进税率来计算税额并进行课征,并且又都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征税特点,使其能够自动适应国民经济周期的变化,在经济膨胀和经济衰退时发挥稳定经济的作用,也能根据政策的需要相机抉择,调整税收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但是所得课税并非都采用累进税率,公司所得税常常就采取比例税率。

4.税收管理的复杂性。

所得税不但对企业所得征税,而且对个人所得征税,由于个人纳税户数量多、税额小、税源分散.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难度大。同时,所得税是对净所得征税,就企业而言,有成本核算和管理上的难度,征收所得税客观上要求整个社会有较高水平的信息、核算和管理基础。

一、所得课税的类型。

1分类所得税,也称分类税制,即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来源和性质的所得,以不同的税率课征。分类所得税制一般是比例税率,采用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也可实行不同类别的差别税率,较好地体现横向公平原则。但是。分类所得税制  一般不采用累进税率,很难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

例如,可将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租金所得等分为若干类,对工资薪金或其他劳务报酬课以薪金报酬所得税,对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课以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等等。

分类所得税的理论依据在于,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应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承担轻重不同的税负。勤劳所得(Earned Income)如工资薪金,要付出辛勤的劳动,所以应课以较轻的所得税。投资所得(Capital Income)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是凭借其所拥有的财产而获得的,所含的辛苦较少,所以应课以较重的所得税。因此,分类所得税的优点就是它可按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待遇。分类所得税最早创始于英国,但现在实行纯粹分类所得税的国家已很少。即使采用,也是将其与综合所得税配合使用。

2.综合所得税,也称综合税制,即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的减免和扣除项目,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进行征税。综合所得税制课税的范围广.能体现纳税能力原则。但这种课征制度的课税手续较繁,征收费用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

以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为例,总收入在税法上被定义为“产生于各种渠道的全部收入,法律排除的除外”。它包括以现金、财产或劳务等各种形式所得的收入。由此可见,综合所得税的突出特点,就是不论收入来源的渠道,也不论收入采取何种形式,而将各种来源和各种形式的收入.加总求和,统一计税。综合所得税的指导思想在于,既然所得税是一种对人税,课税依据就应该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其应税所得额当然应该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所以,综合所得税的突出持点,就是其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最符合纳税能力原则。

综合所得税为很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当代所得税课征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3.分类综合所得税,也称混合税制,就是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的优点兼收并蓄,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相结合。这种类型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是就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先按分类所得的征收办法课征,从源泉处以一定的比例税率征收。然后在纳税年度结束时,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扣除法定项目后,得出其该年度的综合应税所得,再乘以应税所得所适用的累进税率,计算综合应纳税款。分类课征阶段已纳的税款,可以冲抵综合应纳税款。

分类综合所得税是当今世界上广泛实行的一种所得课税类型,它反映了综合所得税与分类所得税的趋同态势。其主要优点在于,一方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另一方面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特定方法和税率课征。

三、所得课税的课税方法

1.估征法。即由税收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各种外部标志,测定其所得,并据以征税。测定方法分为三种:净值法、消费支出法和银行账户法。净值法是以纳税人财产净值为标准,推定其所得额的大小,以决定应纳税额。消费支出法则根据纳税人平日生活水平和各种消费支出数额,估计其所得额以决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银行账户法是根据纳税人银行账户的往来情况,测定纳税人的所得,以决定其应纳税额。估征法一般在无法准确审核纳税人所得时运用,尤其对于逃、漏税严重者是一种惩罚措施。但单从外观去推定应纳税额是不能完全符合实际的,不能用于大面积的所得税征收。

2.源泉课征法。这是指在所得发生之处课征,不直接征之于纳税人.而间接征之于支付所得的人。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课征手续简便,节约征收费用,而且偷税、漏税易查。但这种方法并不能适用于各种所得,而且不能采用累进税率,对不同所得的纳税人都按比例税率征收,不符合税收纵向公平原则。

3.申报法。即纳税人自行申报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其有无遗漏或不实之处,然后就核实之数按一定税率计征,由纳税人一次或分次缴纳。申报法的优点是有助于增强国民纳税义务观念,可以采取累进税率征收,比较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但容易出现隐匿伪报和偷、漏税情况,而且征收费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