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课税的特点和类型

 

一、商品课税的特点

1.课征对象是商品(劳务)的流转额。

商品课税的课征对象是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它是与交易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商品从投人流通到最后消费之前,往往要经过多次的转手交易行为。每经过一次交易行为,商品随之流转一次,同时也就发生了一次对卖者的商品流转额课征商品税的问题。

2商品课税具有累退性,较难体现公平税负原则。

首先,商品课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由于个人消费商品数量的多寡与个人收入并不是成比例的,而且个人消费无论如何总有一定的限度,因此,收入越高的人,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的比例越小。在这种情况下,商品课税就体现一定的累退性。

 3.商品课税的税源普遍,收入相对稳定,税负能够转嫁。

商品课税是伴随商品和劳务交易行为的发生而进行课征,只要发生商品交易行为,就可征税,因而税源普遍。另一方面,商品课税可以随经济的增长而自然增长,不受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影响.从而收入稳定。商品课税是间接税.税负能够转嫁,具有隐蔽性。在许多情况下,商品税的缴纳者和税收实际承担人是分开的、纳税人—般很难确切了解自己实际承受的税负。商品税在征收上的隐蔽性使其推行的阻力较少。因此,在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均衡、及时、充裕及可靠方面,商品税又有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

4.商品课税征收管理的便利性。

商品课税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计征,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相比,计算手续简单。另外,商品课税的纳税人为企业,数量较少,相对容易稽征和管理,

5.配合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性。

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商品课税更能体现税收中性,不干预企业对经营行为的选择,有利于体现税收的效率原则。另外.政府通过制定差别税率,可调节消费,纠正劣值品问题、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一般来讲,当政府对经济运行的控制手段相对弱化,或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的条件下,采用商品税作为主体税种的模式更容易满足政府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求。

二、商品课税的类型

1.从课税环节的角度,可以分为单环节课税和多环节课税两种类型。

单环节课税是指在商品生产(进口)、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任意选择一个环节课税:如加拿大的酒税、烟税是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美国的汽油税是选择在零售环节征。多环节课税是指在商品流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税,如欧盟成员国实行的增值税是在生产(进口)、批发、零售三个环节都征税。

2.从计税依据的角度,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类型。

从量税是以商品〔劳务〕的数量为计税标准,按一定的单位来计算应纳税额,如重量、容积和体积。从量税比较简单易行,但是由于税款与商品价格脱钩,物价上涨而税收不能相应增加,财政税收缺乏保证,故不能广泛推行。现今各国所实行的一般都是从价税。从价税是以金额为计税标准来计算应纳税额,金额是计税价格乘以计税数量。由于以商品价格或劳务价格为依据,所以,商品价格的变化会影响税额的变化。从价计征还有含税价格计税和不含税价格计税之别。含税价格是包含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税金内含在价格之中,—旦商品销售实现,就可取得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的税款。不含税价格是不包括税金的计税价格,价格由成本、利润组成。

3.从课税范围的角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A。就全部商品和劳务课税,即除了全部消费品外,也将资本品以及交通运输等一些劳务纳入商品课税的范围。B.就全部消费品课税.资本品或其他则被排斥在课税范围之外。C.选择部分消费品课税,如只对烟、酒、小汽车等一些特定的消费品课税。

4.从税基的角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A.按照商品(劳务)流转过程中的新增价值课征,这就是增值税。B.按照商品(劳务)的销售收入总额课征。各国实行的营业税,基本上都属于这种类型。C.按照部分商品(劳务)的销售额课征。特别消费税就属于这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