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案是法国法院于1878年审理的的一个案件,该案是一个简单的继承案件。被继承人福果是1801年生于德国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年幼时随母亲移居法国斯特拉斯堡,成年婚后定居法国波城,1869年福果未立遗嘱而亡,留下了一笔动产遗产(在法国银行的一笔存款)无直系亲属继承(其母亲与妻子早已故去,福果本人又无子女)。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迪克尔夫妇得知此事后,向法国法院提出了继承请求(根据巴伐利亚的实体法的规定,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可以继承该非婚生子的遗产)。经过马拉松式的审判,法国最高法院于1878年终审判决迪克尔夫妇败诉,并将福果遗产作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其理由是:根据法国冲突法,动产继承应当适用被继承人的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法则的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即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终便适用了法国法来处理该案件。根据法国法律,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无权继承死者的财产,因此福果的遗产因迪克尔夫妇无权继承而变成了无人继承财产,最终收归法国国库所有。法国法院对此案的法律适用过程,被后世法学家称为反致,开创了反致制度的先河。其后,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反致被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首次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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