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某法院1986年关于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棚矶。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李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请问:
(1)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否有先决问题?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的处理是否恰当?为什么?
答:1)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周乐蒂对李伯康的遗产继承权。但有先决问题,即周乐蒂与李伯康的婚姻是否成立的(或称婚姻的有效性)问题。因为周乐蒂与李伯蒂的婚姻成立的问题会周对李伯康的遗产继承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周与李的婚姻成立,便有权参与继承李的遗产,反之则无权参与继承。2)法院的处理不恰当。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不动产的继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动产问题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即中国的法律处理。但在解决作为先决问题的李与周的婚姻成立问题时却不应适用我国婚姻法第二条之规定,而是应根据民法通则147条的冲突规范之规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于李与周的婚姻缔结是在美国的内华达州,所以应根据美国内华达州的法律来确定李与周的婚姻成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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