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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鲍富莱蒙系法国王子,娶了一位比利时女子为妻。该比利时女子因与鲍富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成为鲍富莱蒙王子妃。后来,王子妃因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但当时的法国法律只允许别居,而不准许离婚。因而,王子妃为达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目的,在获得法国法院的分居判决后,只身迁居到德国,并因归化取得德国国籍。王子妃取得德国国籍后,即在德国法院提出了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诉讼,并获得了德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王子妃在获得离婚判决后,在德国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身份又回到了法国。于是,鲍富莱蒙王子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的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法院主张:按照法国的冲突法的规定,离婚应当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本案应当适用德国法的规定来认定王子妃在德国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是否有效。然而,王子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她在德国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因而,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王子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至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