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东夫妇均系马耳他人,并在马耳他结婚后,于1870年移居到当时的法属阿尔及利亚,安东先生在法属阿尔及利亚购置了土地。1889年。安东先生去世,安东夫人即根据马耳他法律在阿尔及利亚法院向安东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巴特鲁提起诉讼,要求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和死者遗产土地的1/4用益权。因为在当时,法国法律规定:未亡配偶可以继承人身分(继承权)取得亡夫的遗产,但不能取得亡夫不动产(土地)的收益;而马耳他法律则规定:未亡配偶可以配偶身分(配偶权)取得亡夫的遗产,并可取得亡夫不动产(土地)1/4的用益权。安东夫人提起诉讼时,她的住所仍在法属阿尔及利亚。
阿尔及利亚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国冲突法的规定,配偶权利依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不动产(土地)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因此,如果将安东夫人的请求定性为配偶权利,则因安东夫妇结婚时住所在马耳他而应适用马耳他法,安东夫人就可以取得土地1/4的用益权;如果将其请求定性为继承权(不动产继承),则因该土地(不动产)在法属阿尔及利亚而应适用法国法,安东夫人就不能取得土地的收益权。最后,阿尔及利亚法院及法国最高法院都认定安东夫人的请求属于配偶权,按照法国冲突法的规定,应适用安东夫妇结婚时的住所地法即马耳他法,判决安东夫人取得了亡夫不动产(土地)1/4的用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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