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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公务员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的情形。

  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有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两种:

  1.法定原因包括:

  (1)开除。因严重违法失职、违反纪律而受到的最为严厉的处分是开除公职。受开除处分者,其职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2)辞职。指公务员因主观或客观原因而辞去公职,自愿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但是,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以及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

  (3)辞退。指由于公务员不履行应尽的职责,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强行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

  (4)调出。指公务员因调出行政机关而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5)退休。指由于公务员年龄或身体方面的原因而消灭公务员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务员退休后,仍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但其与国家之间构成的公务员法律关系则随之而消灭。

  (6)离休。即离职休养。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以及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一定年龄的,可以离职休养。根据1982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的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其政治待遇保留不变,且生活待遇从优。但其与国家之间的公务员法律关系则随离休而消灭。

  (7)刑事处分。公务员若触犯了刑法,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则公务员法律关系便告消灭。

  2.事实原因

  包括死亡、丧失国籍。公务员生命终结,其职务与责任关系自然消灭。丧失国籍,标志着其公民资格的丧失,其公务员法律关系也必然消失。

  六、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及其划分

  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公务员的“原身”是公民,公民经法律程序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以后,其原来的公民身份并不因此而丧失。公务员无论担任多高的行政职务,他仍然不失为一个公民。可见,每公务员均具有双重身份,即都属于担任国家公职的公民。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相适应,公务员具有双重行为。公务员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当他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实施行政管理时,其活动属于公务行为(行政行为)。反过来可以说,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取决于他的双重行为。

  2.公务员身份的划分

  对公务员在具体活动中的具体身份的划分和确定,一般遵循的原则是:当他从事个人行为时,其身份是公民。当他从事行政行为时,其实际身份为公务员。即是说,对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取决于其行为性质。

  在我国,有的学者则进一步指出,公务员的行为首先可以划分为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个人行为不可能是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行为不能以个人名义,而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但单位行为有两种可能:单位以机关法人身份出现时,公务员的行为属于单位民事行为;如果单位以行政机关身份出现时,公务员行为则属行政行为。因此,对公务员行为性质的确认,需要在两个层次上作两种划分首先区别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如果属于单位行为,则还需区别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3.公务标志

  对公务员身份的辨别还可以通过他的外表,即从其具有的公务标志来判定。公务标志是公务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设置的一种外形标记。例如:警察穿戴的制服,治安人员佩戴的印有“执勤”字样的袖章,市场、价格、卫生员佩戴的表明其身份的胸章以及海关人员、商检人员、动植物检疫人员、税收人员穿戴的其他标志等。公务标志必须在执行公务时佩带,佩带公务标志的公务员或器具不得用于非公务目的。

  设置公务标志的目的:

  一是利于公务员迅速向行政相对方表明身份,便于实施管理。

  二是便于行政相对人迅速识别公务员身份,以要求公务员为其提供帮助服务

  三是借此区分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和非执行公务的行为,以确定行为的效力和责任归属。

  四是帮助社会外界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我国自1979年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规定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须设置相应的公务标志。例如:1983年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或佩戴检疫标志。1987年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七、公务员的权利

  1.身份保障权。身份保障权亦称职业保障权,即实行职业常任制。其基本含义指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重大过失,不受免职或开除等处分。

  2.依法执行公务权。公务员履行公职行为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国家有为公务员提供执行公务条件的义务。

  3.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权利。公务员有权要求国家提供与其地位和作用相称的经济保障。

  4.参加培训的权利。根据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公务员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的权利。该条例第54条规定,公务员在培训期间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由于培训和任职、晋升是相互联系的,因而参加培训属于公务员所享有的不可缺少的一项权利。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条第5项规定,公务员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公务员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有权对任何机关、任何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监察部门或者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7.辞职的权利。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有权要求重新选择职业。但是,由于公务员职务的特殊性,国家可以规定最低服务年限。例如:我国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是两年。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还可以剥夺某些特殊岗位人员辞职的权利,例如: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依照《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1条第2、3款规定,不具有自愿辞职的权利。公务员辞职也有法定程序限制,即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等。

  8.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例如:集会、结社、出版等权利。

  八、公务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法执行公务。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4.服从命令。

  5.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和工作秘密。

  6.克己奉公,遵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