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谓政务公开,是指行政制度、行政程序、行政执法、行政职权及其范围向公民公开,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了解政府的行政信息(除属于国家应保密的事项以外) 、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策的过程,并监督政府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评价政府工作的效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我国有关政务公开的制度规定:
    1.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收税公开、廉政规定公开、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公开。
    2.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分为行政机关的主动公开和依据公民申请而公开两种。根据公开的内容、公开的范围和对象,采用不同的公开形式。如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化社会传媒;对于向相关群众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设立办公大厅、印发办事指南(明白卡)、设置公开栏、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对于向单个对象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信函、回访等形式;对于向机关内部人员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会、文件、谈话、专栏等形式。
    3.公开的程序。公开程序的制定采用了我国政策制定的一贯做法。先让各部门拿出公开方案,方案中除了包括相关的职能规定、法律法规、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及负责监督实施的机构和方式。
    4.建立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体系。一般做法是建立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把政务公开列入干部考核的范畴,同时建立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市民投诉中心,定期进行民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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