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主体


 
                                                         

    1.权力机关监督的实际效力比较小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权力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全面监督,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其监督应最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监督的实际效力比较小,难以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1)人大在实施监督时缺乏具体的法律作保障,尽管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它重要的监督地位和权力,但现行法律只对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作原则规定,而对行使监督的程序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使人大实施监督有时无章可循,无从下手,在实践中不便操作,难以落到实处,导致人大监督搞“形式”、走“过场”;
   (2)人大自身的工作制度也影响其监督效果,以全国人大为例,由于实行会期制,每年会期只有十几天时间,在此期间,代表们要讨论决定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重大问题,很难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充分审议政府在各方面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虽是常设机构,但常委们大多身兼数职,在常委职务外还有正式职务,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3)权力机关所能获取的相关信息非常有限,由于政务公开程度较低,人大信息获取量远远低于政府,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4)人大代表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监督的需要,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非专业的人大代表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问题,导致实际的参政议政能力不强,监督工作的基础不扎实,使得人大一年一次会议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有限,缺乏经常性的监督,监督的力度也不够,难以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应有的监督权。
    2. 行政监察机构独立性差,监督效果不理想
    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既受上级行政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也受本级地方政府领导。这种管理体制使得行政监察机构独立性不强,不能排除人为压力和干扰,影响监督效果。1993年2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后,实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这是我国党政监督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但改革后,行政监察机构的职能进一步弱化。
    3.新闻舆论和公民监督的实际效力弱
    新闻舆论和公民监督属社会监督范畴,当二者平衡时,社会权利能有效制约公共权力。但由于中国是个在历史上缺少民主传统的国家,加之政府办事制度、程序、行政活动公开化机制不健全,透明度不高,群众和社会监督渠道不畅,当前仍会表现出社会权利依附公共权力的现象。即使依宪法对行政管理过程进行监督,但由于没有规范的监督途径和确定的法律效力,不能对公共权力产生应有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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