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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民党“训政”的实施

    1、训政的实施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际,便借用孙中山革命程序说颁行了《训政纲领》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
    孙中山曾将革命与建设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1914年7月,他在手书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说:“本党进行秩序分作三个时期:一、军政时期,此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二、训政时期,此期以文明治理,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三、宪政时期,此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同时,孙中山提出,在“训政”时期,以国民党代替人民行使国家管理权力,通过训政阶段,实现民主政治。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立即片面地借用了孙中山革命程序说,在1928年8月的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实施“训政”的决议。10月3日,国民党中央第172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来临。
    《训政纲领》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两种。所谓政权,是指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这四种权力,在训政时期间,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在国民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所谓治权,是指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权力。这五种权力,付托于国民政府在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和监督下“总揽而执行”。
    随后,国民党第三次代表大会又规定,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和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在决定训政大计指导政府上,对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国民政府在实施训政计划与方案上,对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负责”。中国国民党“力求达训练国民使用政权”,“于必要时,得就于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这就把中国国民党法定为最高训政者,把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定为最高权力的决策机构,把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定为指导全国实行训政,监督指导国民政府重大政务施行的机构。
    由此可见,《训政纲领》名义上是国民党按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等学说而制定的,其目的却是为已叛变了孙中山三大政策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治服务。据国民党中央委员会1929年6月10日的规定,训政时期为6年,最迟应到1935年完成,但国民党却以种种借口将它一直推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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