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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特法案 |
福斯特法案:又称1870年《初等教育法》,规定国家继续拨款补助教育,并在缺少学校的地区设置公立学校;全国划分学区,由经过选举产生的“学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学区的教育工作;各学区有权实施五至十三岁儿童的强迫教育;承认以前各派教会所兴办或管理的学校为国家教育机关;学校的普通教学与宗教分离,凡是接受公款补助的学校一律不得强迫学生上特定的宗教课,一般性宗教教学则须安排在首节课或者末节课,以利于学生在听课与不听课之间自己做出选择。该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国民教育制度的正式形成,出现了公、私立学校并存的局面,推动了义务教育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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