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
所属章节: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1917年,通过政变执掌政权的哥斯达黎加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国防部长弗雷德里克·蒂诺科当选为总统,并制定了新宪法。1919年,蒂诺科政府被推翻,原科斯塔·里克政府又重新执政。蒂诺科在执政期间,曾以哥斯达黎加的名义同英国一家国有公司签订了授予该公司在哥斯达黎加的土地上勘探和开采石油的特许权协议,并印行了钞票,其中一部分掌握在该公司手中。1922年,科斯塔·里克政府颁布一项法令,宣布蒂诺科政府所缔结的一切契约无效,其中包括前述给予英国公司的石油特许权协议,并宣布蒂诺科政府印行的钞票无效。对此,英国政府代表该公司向哥斯达黎加提出抗议。英国政府指出,蒂诺科政府是授予英国公司特许权时哥斯达黎加的唯一政府,该政府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哥斯达黎加则争辩说,蒂诺科政权并不是一个政府,且英国由于没有承认蒂诺科政权已构成了禁止反证,使其不能主张蒂诺科有权授予英国臣民以权利。1922年1月12日,英国和哥斯达黎加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给美国前总统威廉·塔夫脱独任仲裁。
  1923年10月10日,塔夫脱作出了有利于哥斯达黎加的仲裁裁决。塔夫脱认为,根据谈判时有效的法律,即蒂诺科统治时期的法律,上述特许协议是不能有效缔结的。但哥斯达黎加关于蒂诺科政府在国际领域缺乏权威性以及英国政府因没承认蒂诺科政权就构成禁止反证的抗辩却被驳回了。
  塔夫脱指出,由于国际法上并不存在任何禁止一批人推翻本国政府或者脱离原来的国家而成立新国家的一般规则,所以,政变政府也可以承担国际义务并使国家受到约束,当然,条件是它能像别的政府一样履行自己作为政府的义务。蒂诺科在执掌政权以后,显然是有效地对哥斯达黎加进行了统治,因而蒂诺科政府应被认为是哥斯达黎加的政府。针对哥斯达黎加特别强调的,蒂诺科政权不能被视为一个事实上的政府,因为它不符合哥斯达黎加1871年宪法的主张。塔夫脱认为,并不是违反既存国家基本法的革命都不能建立新政府。因为,如果某一个政府已经建立,能够维持和平统治,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得到。了人民的默认,则这个政府就是事实上的政府。“没有实质上的证据证明蒂诺科不是没有受到任何人的反抗、抵制或争夺而实在地和平稳地行使行政权力的”,所以,蒂诺科政府是一个“实际上的主权政府”。在谈到英国没有承认蒂诺科政权时,塔夫脱指出,由于蒂诺科政权已构成实际上的主权政府,英国不予承认是无关紧要的。不过,假设蒂诺科统治哥斯达黎加的有效性不那么明显的话,承认与否就具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其他既存国家的承认是确认政府存在的一个重要的证据因素,而当有效统治的事实十分清楚时,承认与否的价值就不足以影响结果,此时的承认只具有宣告的性质。塔夫脱进一步指出,既存国家不承认某个新政府,通常是这个政府还没有获得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和有效控制的一个明显证据。但是,当这些国家对该政府的承认与否不是通过审查事实上的主权和政府控制能力,而是通过审查政府起源的违法性或不正规性来决定时,这种不承认从国际法的角度是没有多少证据效力的。英国政府在蒂诺科政权实际存在的30个月时间里没有承认该政权,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欧洲盟国的不承认引起的。然而,根据国际法,这种不承认无论如何不超过蒂诺科政权实际存在这一证据。
  塔夫脱驳回了哥斯达黎加关于英国未承认蒂诺科政权已构成禁止反证的主张,哥斯达黎加不能以此为理由废除蒂诺科政府与英国公司缔结的契约。
  提示:本案主要涉及政府的承认和政府的继承等国际法问题。 政府的承认是现存国家认可他国因革命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的行为。承认一旦作出,即在承认国与被承认的新政府之间产生某些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承认国应当对被承认政府所代表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及行政措施的效力予以承认。政府的继承是指在旧政府被新政府取代的情况下,旧政府的国际权利义务转移给新政府。
提问:1、英国在蒂诺科政府执政后没有承认它,这是否影响此案的解决? 2、里克政府是否应继承蒂诺科政府依“特许权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 3、英国的这家国有公司应依何种途径进行求偿?
参见梁淑英主编《国际法教学案例》P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