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平森求偿仲裁案
所属章节: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乔治·平森是一位墨西哥裔法国公民。1910年至1917年,墨西哥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915年,平森在墨西哥的财产先后遭到墨西哥政府军和革命运动武装的破坏。战争结束以后,平森要求墨西哥政府赔偿他在战争期间遭受的损失,1924年,一个墨西哥政府委员会部分地拒绝了他根据墨西哥法律提出的赔偿请求。于是,他要求法国政府对他行使外交保护权。由于在墨西哥革命中,其他一些法国人或受法国保护的人的财产也曾受到破坏,因此,经过法、墨两国谈判,双方于1924年签订一项条约,规定成立一个“法国——墨西哥赔偿请求委员会”,以处理一切法国公民向墨西哥政府提出的赔偿请求。1927年对“平森赔偿请求案”的裁决是该委员会仲裁法庭作出的第一个裁决。
  法庭在本案的裁决中首先阐述了法庭的裁决与根据墨西哥法律建立的委员会以前对上述请求所作的决定的关系,指出,虽然法、墨两国签订的条约对此并无规定,但法庭认为它有义务独立作出裁决,同时对墨西哥委员会原先对事实问题所作的结论予以特别考虑。此外,尽管法、墨两国条约规定,实质性的赔偿请求应在公平基础上进行裁决,但涉及该条约的解释与适用问题,法庭应以国际法,而不是公平原则为指导。
  由于墨西哥方面称平森是一位墨西哥公民,法庭对他提出的请求没有管辖权,所以法庭必须首先审查平森的国籍,通过对可适用的法国法的审查,法庭裁定平森的确是一位法国公民,接着,法庭又详细审查了可适用的墨西哥法律,裁定平森的墨西哥国籍不能成立。假如平森同时具有墨西哥国籍,法国就不能支持他的赔偿请求,这是法庭在裁决中承认的一项规则,也是今天仍被广泛接受的一项规则。
  至于成功地确立一项请求所必须的证据问题,裁决强调墨西哥的诉讼法对法庭没有拘束力,法庭在这一方面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在此之前的国际法庭尚未形成有关证据问题的一般原则。对于在社会革命期间国家对外国人责任的国际法问题,裁决认为,如果革命运动成功地推翻了原来的政府,则国家应对革命运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对现政府机构的行为,需要区别对待,如果为镇压革命运动而采取的必要的军事措施给外国人造成损害,国家不承担责任,国家仅对其政府机构镇压革命运动所必要的军事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外国人的损害承担责任。此外,国家对在革命期间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计划不得将外国人置于一种相对本国人不利的地位,即使造成损害的是不成功的革命武装的行为也是如此。法庭认为这是一项国际法规则。至于墨西哥应该支付的赔偿金的利息,裁决认为只有责任是基于对一般国际法的违反,国家才对赔偿金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墨西哥只对平森的某些损害请求有义务支付利息。
  提示:本案主要涉及国家对外国人的责任问题。其重要性在于它根据国际法分析了社会革命时期的行为给外国人造成损害时的国家责任。
  
提问: 1、法国政府对于平森行使外交保护权是否符合外交保护的条件? 2、根据本案的裁决,在一国国内发生革命时,国家对其行为给外国人造成的损害在何种情况下承担国家责任?
参见梁淑英主编《国际法教学案例》P14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