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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哈尔滨天鹅饭店失火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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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8月14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在天鹅饭店4月19日失火案中犯有失火罪的理查斯·安德里克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由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元。
安德里克是美国公民,任能源工程(东南亚)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经理,1985年4月18日到哈尔滨洽谈业务,住宿天鹅饭店的1116号房间。当日二十一时三十分左右,理查斯酒后回到1116号房间,吸烟入睡,不慎将燃着的烟头掉在床上。理查斯仰睡床上,穿的西服上衣右后肩及右臂外侧烧成条形焦糊状并粘有床罩纤维,右耳后下侧的头发被烧焦。他被烟呛醒后,离开了房间,跑到楼道。由于房门打开,形成空气对流,火势迅速蔓延到室外,烧及二十一间客房,其中重毁六间。
6月26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哈尔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了理查斯。7月1日,哈尔滨市检察院就此案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于1985年7月11日至8月13日对此案进行了五次公开审理,确认理查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失火罪。
理查斯对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不服,依法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组成合议庭,根据理查斯的申请,9月5日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庭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理查斯的犯罪事实清楚,而且经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人证物证证实无疑。同时,原审法院在作出这一判决时,已经考虑到天鹅饭店其它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因此确定刑罚正确,确定的赔偿数额适当。黑龙江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的规定,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理查斯收到裁定书后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
提示:本案涉及的国际法问题是,对外国人能否行使管辖权。
参见张爱宁编著《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P19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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